陪审团
陪审团,又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,是法院中,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(法官决定应如何适用法律),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。陪审团制度只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,一定情况下还可不采用陪审团的意见,重新组成新的陪审团,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、英国和中国香港等。
词条内容:
陪审团的组成。大陪审团(只适用于刑事案件),23人,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,可以在任期内(一般4周)审理若干起案子;小陪审团,6-12人,参加审判,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(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),一案一组。
陪审团的由来。中世纪的英国法官到各地巡回判决,因无法搞清当地发生过什么,只能先找一些当地人询问,这是大陪审团的雏形;再找另外一帮人,对此案件是否真实发生进行判断,这是小陪审团的雏形。按照天主教误判他人有罪要下地狱的观点,英国法官群体将此风险推给陪审团,这也是陪审团制度早期英国人逃避担任陪审员的原因。
陪审团中“排除一切合理怀疑”原则并非是通常认为的为了保护被害人而设计出来的。天主教有误判他人有罪要下地狱的观点,所以中世纪陪审团成员会尽量避免判一个人有罪。为减轻陪审团成员的思想负担,才有这条原则:如果陪审团成员在裁判时已经排除了自己内心的合理怀疑,那么即使搞错了事实,也不会下地狱。
陪审团制度的优点。因陪审团只判定事实,可以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,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现行法律可能存在不公正、需要修改的地方,陪审团是正规法律的批评者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。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,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,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陪审团制度不适用范围。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。由于陪审团审理要耗费大量人力、物力,且程序复杂繁琐,不利于迅速及时的解决纠纷,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。同时由于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、陪审团易被买通或被威胁的原因,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。
电影《十二怒汉》可以让你充分了解美国陪审团制度。这部影片它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: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,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,无法定罪,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“宁可放走一万,不可错杀一个”的例子。
中国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。中国的中华法系(形成于封建社会,深受儒家文明浸染,诸法合体民刑不分)清末时解体,同时引进大陆法系,1949年后全面学习苏联的法律体系(以大陆法系为基础,以共产主义为指导)。时至今日中国创建出一套以苏联大陆法系为基础,承继中华法系部分理念,大量吸收英美法系优点的社会主义法系。